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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出口到俄罗斯莫斯科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注意事项

日期:2020/04/23  点击:3073 次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生效日期:2020年4月1日,涉及范围:5类,具体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生效日期:2020年4月10日,涉及范围:11类医疗物资,具体为: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说明



以下防疫物资出口问题的问答基础是:出口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许可(比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开设外汇账户许可,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防疫物资出口问答50题

Q

1、目前海关对医疗物资出口查验情况如何?
A

目前海关通过加强对单证的审核和现场的查验力度来保证医疗物资的有序出口,具体包括:

1、对医疗物资的出口实施100%的单证审核,包括对企业提交的发票、清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企业符合质量标准声明等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发现并查扣一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医疗物资;

2、加强对医疗物资出口的查验力度,通过对货物的内外包装、颜色外观、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的审核等设置查验重点,防止三无和污染变质等不合格的医疗物蒙混过关;

3、加强对出口医疗物资品牌的审核,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等次生风险的产生;

4、加强对FDA、CE等认证证书的审核,确保证书的准确和与产品的声明标准符合;

5、通过总署官网和各直属海关APP、中国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在线平台,加强线上线下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有效的保障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出口医疗物资的最新政策和操作指南,保障了出口医疗物资的高效通关。
Q

2、海关总署53号公告的11类医疗物资出口法检,具体怎么办理?
A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